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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贵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

点击数:2023-02-20 来源: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职工生育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等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包括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为0.3%,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生育政策规定。

(一)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从单位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当月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足额缴纳费用当月起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用人单位或个人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且连续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含生育保险费)在3个月以内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后,职工享受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从足额补缴费用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当月用人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含生育保险费)满3年的,单位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足额补缴欠费后,职工享受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再续保的,从足额补缴费用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职工住院分娩、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详见附件《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参保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标准支付(不设起付线,其中限生育保险支付的医药项目,按甲类支付)。职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孕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妊娠周期内限额支付1500元,每次孕检支付比例为100%。

(三)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配偶未享受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按《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的标准支付。

(四)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参保职工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具体详见《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一)按0.5%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标准计发。计算公式: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所有职工的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二)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及聘用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产假期间的工资。

五、其他

(一)参保职工应在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之日起两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结算,逾期未结算的,原则上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二)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表


贵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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